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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自治建构的法理诠释

作者: 彭昕

关键词: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 体育自治 自治权 成因

摘要:

体育自治的实质是作为体育社会团体法人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自治。体育自治始源于中世纪西欧城市和行会的自治形式,在此基础上发展成符合现代体育行业内部管理本质要求的一种组织原则。目前,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在法律上已被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使体育自治在自治主体上获得了法律保证。此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治理职能具备多重性——集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团体法人自律、企业经营活动于一身,其自治权根源于改制前之体育行政权,但已与后者划清界限。再者,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拥有独立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保证了体育自治在一定限度内的充分实现,国家司法权不轻易干涉体育行业内部纠纷处置权。因此,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上为其自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能够保证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各项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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